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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教育事业发展概况(2023年版)
    2025-06-27 10:00:00               
      2023年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主要统计数据[1]
      一、综合
      ——全省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6883所,比上年减少1309所。
      ——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408.27万人,比上年增加2.52万人。
      ——各级各类专任教师28.56万人,比上年减少0.82万人。
      二、学前教育
      ——全省共有幼儿园3511所,比上年减少378所。教职工6.05万人,比上年减少0.41万人。
      ——在园幼儿[3]35.40万人,比上年减少4.62万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26.96万人,占全省在园幼儿的比例76.15%。
      ——全省学前教育专任教师[4]3.29万人。
      三、特殊教育
      ——全省特殊教育学校54所,与上年相同。教职工2106人,比上年减少2人。
      ——全省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5]毕业生2264人,比上年增加105人;招生1942人,比上年增加162人;在校生12279人,比上年减少102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939人,招生743人,在校生5632人。
      ——全省特殊教育专任教师[6]1821人。
      四、义务教育
      ——全省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757所,比上年减少906所;在校生168.62万人,比上年减少1.76万人。
      1.普通小学
      ——全省共有普通小学1574所,比上年减少909所。另有不计校数小学教学点2273个,比上年增加561个。教职工9.94万人,比上年减少0.28万人。
      ——全省小学毕业生18.81万人,比上年减少1.45万人;招生17.23万人,比上年增加0.81万人;在校生109.53万人,比上年减少1.64万人。
      ——全省小学阶段教育专任教师[7]9.83万人。
      2.初中阶段
      ——全省共有初中阶段学校[8]1183所,比上年增加3所。教职工9.49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全省初中阶段毕业生18.85万人,比上年减少2.19万人;招生18.66万人,比上年减少1.45万人;在校生59.10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全省初中阶段教育专任教师[9]6.52万人。
      五、高中阶段教育
      1.普通高中
      ——全省共有普通高中学校[10]265所,比上年减少1所。教职工4.79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14.79万人,比上年增加0.21万人;招生13.86万人,比上年减少0.95万人;在校学生43.70万人,比上年减少1.28万人。
      ——全省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1]3.54万人。
      2.中等职业教育
      ——全省共有中等职业学校[12]213所,比上年减少24所。教职工1.76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4.25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招生3.56万人,比上年减少1.02万人;在校学生12.31万人,比上年减少0.95万人。
      ——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13]1.33万人。
      六、高等教育
      ——全省共有高等学校80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7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0所,高职(专科)学校29所,成人高等学校14所。普通本科学校教职工4.70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教职工0人,高职(专科)学校教职工1.07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0.15万人。
      ——全省研究生毕业2.79万人,比上年增加0.26万人;招生3.33万人,其中博士0.38万人,硕士2.95万人;在学10.13万人,其中博士1.63万人,硕士8.50万人。
      ——普通、职业本专科毕业生20.39万人,其中,普通本科13.03万人,职业本科0人,高职(专科)7.37万人;招生24.16万人,其中,普通本科14.72万人,职业本科0人,高职(专科)9.43万人;在校生82.15万人,其中,普通本科54.26万人,职业本科0人,高职(专科)27.89万人。
      ——全省高等教育专任教师[14]3.87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10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0人,高职(专科)学校0.69万人;成人高校0.08万人。
      说明:
      1.目前教育部在对数据核实中,上述数据可能略有变动。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军事院校和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3.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含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和附设幼儿班幼儿。
      4.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含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和其他学校附设幼儿班中承担学前教育的专任教师。
      5.特殊教育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
      6.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含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学校附设特教班中承担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其他普通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7.小学阶段教育专任教师含普通小学、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段、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段和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中承担小学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8.初中阶段学校含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职业初中。
      9.初中阶段教育专任教师含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段、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段、完全中学初中段和其他学校附设初中班中承担初中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0.普通高中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11.普通高中教育专任教师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段和其他学校附设高中班中承担普通高中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2.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不包含人保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13.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其他学校附设中职班中承担中职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4.高等教育专任教师含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职(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中承担高等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含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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