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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财务信息 收费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10-01 12:36:15        来源: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公办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继续按《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68号)执行。部属高校按照单独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省属高校部分特殊专业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批准的规定执行。
      经省教育厅确认为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正常学习年限/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也可按学校实际情况,采用基础学费加学分学费的办法收费。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总学分、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可在每学年初按每学年的收费标准预收本学年学费,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情况及学分数,计算每个学生本学年应交的学费数额,多退少补。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1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应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高等学校招收的预科生,在预科学习期间,按照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同类专业本、专科学费收取。开设的各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等,按照不高于现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80%的比例收取学费。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费标准,按现行各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0%收取,非全日制的按照全日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对财政没有安排拨款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研究生课程班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0000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12000元、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15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15000元、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18000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学费,申请硕士学位每生不超过5000元,申请博士学位每生不超过8000元。成人本科(含自考本科生和远程教育本科生)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费每生2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按照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具体标准折算办法与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折算办法一致。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仍按现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校在最高学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二)住宿费。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调整为: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10平方米(含8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本科生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硕士生、博士生住宿条件达到公寓标准的,按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执行。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公寓建筑标准,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调整如下:
      学生公寓建设可采用通廊式或单元式。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3.2米之间,寝室设封闭晒衣阳台或集中封闭晒衣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研究生入学考试费每生每次180元;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费每人每科100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费每人100元,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费每人100元;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每生120元;专升本学生升学考试费每生每次150元;保送生测试费每人每次200元;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每人每次80元;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200元;高水平运动员、单招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700元(含辅导费、术科考试和理论考试费);特殊教育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200元。大学四、六级和实用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等学校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由学校按照双方协议以及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的教材、运动服、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等,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照确定的采购折后价格提供给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按照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学校要做好新生入学的体检工作,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分为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体检和在学期间常规体检,入学必检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体质测试项目、其他项目和特殊项目,在学期间常规体检每年检查一次(因病休学后复学的学生需增加一次常规体检),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体质测试项目和其他项目。有条件的高校,由校内医院自行组织体检的,入学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55元,在学期间常规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16元。委托校外医疗机构代行体检的,按照医疗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体检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漏检、少检、多检。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精神,切实加大收费公开、公示力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前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形式向学生公示,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要到税务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学校包括服务性、代收性收费在内的各项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多户管理、分散核算。各高校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学校内现存的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高校收取的各项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定期对高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擅立收费项目、不按标准高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在新生中试行,在校生仍执行原办法。以前规定凡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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