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函》(吉人社函字[2011]24号)收悉。鉴于我省现行的职称评审费标准已制定多年,随着评审工作的逐步规范,评审程序不断细化,增加了工作成本,执行原收费标准已不能正常进行评审工作。为了保证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调整为:高级(含正高、副高)300元/人,中级200元/人,破格答辩或考评结合考试100元/人。 二、收费单位接此复函后,应到省政务大厅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此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的定期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自执行之日起,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吉人联字[1992]7号、吉财非税函[2006]933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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