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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结果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2017-05-13 09:00:00        吉林省教育厅        
     关今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法律服务资源共享平台完善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省教育法治建设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您对我省教育法治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就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针对您的提案,结合我省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中小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的政策依据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求"建立学校法律服务支持体系。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高等学校要有机构专门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律相关事务工作,聘请专任法律顾问。鼓励中小学视情况配备法律顾问。地方教育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搭建区域内中小学校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平台。"
      (二)我省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采取的主要措施
      2014年,我厅为推进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学校普遍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吉教法字[2014]8号),明确提出了"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学校普遍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目标,力争3至5年实现全覆盖,逐步完善教育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进完善学校法律实践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可以独立聘请法律顾问,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多校联合聘请法律顾问,也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商司法部门派遣法律顾问。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取得律师从业资格,有正式的服务机构,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积极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涉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重大决策、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法律纠纷等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应主动发挥作用,协助学校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问题,根据学校的需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我省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学校都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请了法律顾问,也有一定数量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自行聘请了法律顾问,同时,尚有少数学校尚未聘请法律顾问。
      各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能够向聘请学校提供国家和本地新颁布的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信息,就学校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应聘请学校要求,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理聘请学校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学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参与处理涉及聘请学校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应聘请学校要求,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参与项目评估、论证、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聘请单位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和规章制度;应聘请单位要求,就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吉林市和辽源市教育局还成立了法律顾问室,成员包括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和教育行政机关法治工作人员,主要职能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开展普法宣传等多项涉法工作。其他地区尚无公职律师,也未成立法律顾问室,仅由聘请的法律顾问承担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
      二、我省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市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于受编制所限,法治工作人员人数较少,且在负责全区教育法治建设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安全、督导等工作任务,为基层学校提供更深层的法律服务的精力有限。
      二是目前我省教育系统公职律师仅有两人,除吉林市和辽源市教育局,其他各市(州)教育行政行部门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均无公职律师,且有一名公职律师因工作需要赴西藏工作3年,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三是个别当事人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护权益的积极性不高,与学校发生法律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一些较为偏激的方式逼迫学校满足其要求。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影响了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努力方向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法治队伍建设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和培训,进一步提高教育法治队伍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业务素质和依法解决各类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并完善制定法律顾问的选聘制度,严格实施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严肃执行法律顾问的选聘合同,切实加强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同时,密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积极探索建立教育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室在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创新完善法律顾问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机制,切实为广大的基层中小学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实现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教育法治建设和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衷心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和关注我省教育工作,我们将不懈努力,推进我省教育法治建设和中小学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吉林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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