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研究制定本校实施细则,2018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吉林省教育厅
2018
年9
月25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着力推进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维护高校和谐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以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机制制度为重点,全面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数量充足、素质能力能够满足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需要的辅导员队伍。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针对辅导员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健全、配备比例和人员数量还有待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能很好满足需要等实际,切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党政“一把手”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履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职责,充分发挥学校组织、宣传、人事、财务、教务、科研、纪检等职能部门作用,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努力为辅导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二、辅导员的定位、构成和职责
1.辅导员身份定位。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高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2.辅导员工作要求。要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做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四个正确认识”,努力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辅导员人员构成。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指各高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承担辅导员部分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4.辅导员工作职责。要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工作,以指导学生发展为主体工作,以学生事务管理为基础工作,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职务,鼓励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及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就业创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全省高校要严格落实辅导员工作职责,清理辅导员工作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切实减轻辅导员工作负担。
三、辅导员的配备和选聘
5.落实辅导员岗位配备要求。全省高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要根据辅导员队伍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配备。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鼓励终身从事辅导员工作。
6.拓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渠道。各高校在选聘补充专职辅导员工作基础上,要按照“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的规定,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要引导高校教师积极履行既教书又育人职责,鼓励优秀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鼓励高校从具备相应条件的退休党员干部、社会先进模范人物中选聘兼职辅导员。
7.严格辅导员选聘标准和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明确的基本条件选聘辅导员。新聘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辅导员选聘工作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以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由学生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教育部“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本校辅导员信息,确保辅导员入职注册和离职注销。
四、辅导员的发展和培养
8.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政策。各高校要推进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确保辅导员高级、中级教师职务岗位不被占用。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各高校应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
9.落实管理岗位等级晋升规定。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规定,健全完善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岗位等级晋升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任职期间连续担任辅导员并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按照高校管理岗位职级晋升有关规定,可逐级晋升聘任至相应岗位。
10.完善辅导员岗位津贴等激励保障制度。各高校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
11.完善辅导员合理流动与发展机制。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原则,根据辅导员专业背景、综合素质和个人意愿,为他们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拓展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鼓励其走职业化道路,并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进一步培养。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个人意愿安排落实。
12.健全辅导员培训体系。积极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级培训、研修。充分利用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与研修基地(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做好全省高校辅导员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各高校要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对本校辅导员开展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13.提升辅导员能力素质。各高校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硕(博)士学位,鼓励辅导员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开展研究,支持辅导员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业、基层单位等挂职锻炼。定期举办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五、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14.完善辅导员队伍管理体制。辅导员实行校、院(系)双重管理。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配备、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高校组织、宣传、人事、财务、教务、科研、纪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参与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各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对所在学院(系)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15.健全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与特点,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原则,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评优奖惩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适合、不适应高校辅导员工作岗位的要坚决做出调整。
16.完善辅导员队伍表彰奖励体系。省教育厅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全国高校辅导员表彰项目,推进建立吉林省高校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日常工作情况,定期评选表彰校级优秀辅导员,纳入本校教师表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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