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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文件通知 基础教育  


    吉教联〔2018〕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2018-11-20 17:24:10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和各地方党委、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度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2017年,全省60个县(市、区)全部通过了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验收,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迈上了新台阶。但是,受办学条件、家庭经济状况、思想观念、学校办学质量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个别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农村初中学生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失学辍学问题。为巩固提高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完成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掇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市(州)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和流动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设置专人负责做好家访、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五)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六)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异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一)做好工作部署。每年3月,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排查摸底。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做好招生工作。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发放入学通知。每年6—9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当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三、完善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一)定期监测。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3月和9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

    (二)辍学报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天内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对失踪、失联学生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三)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送达《限期入(复)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入学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改进工作措施,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创造条件

    (一)严格撤点并校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下学路途远而交通安全又得不到有效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不得强行撤并。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要因地制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新建、改扩建学生宿舍和食堂,完善浴室、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寄宿学生生活条件。要通过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

    (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各地要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继续深化和完善城区“大学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推行“大学区”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中心校与村小、教学点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大学区”对口支援“中心校”制度,巩固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依法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要求,开足开齐开好所有课程。严格落实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习兴趣。要着力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组织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提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电脑室、兴趣活动室等功能室和活动场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高度重视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建立完善乡镇中心校与村小、教学点一体化管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校对村小、教学点的指导管理。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加快“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内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职业学校向普通初中生开放,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鼓励因地制宜为农村普通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

    (四)精准救助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按照“一生一案”的原则,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资助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多措并举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要加大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实行教师与学习困难学生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任务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建立市级一学年、县级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学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二)严格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考查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入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实行督导检查结果通报、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和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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