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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文件通知 基础教育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2021-12-13 16:01:00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教育局:

      2018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教办〔2018〕16号),明确我省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2018年、2019年,国家相继印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对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现对我省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进行补充。

      一、驻西藏自治区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三、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10分录取。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获得省级二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的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

      以上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与吉教办〔2018〕16号文件一并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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