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2018〕7号)转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