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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教法〔2018〕1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9-21 09:00:0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

    现将《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联系人:刘锐;联系电话:82713294)

     

    吉林省教育厅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普通中小

    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努力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根本依据;是学校依法确立法人地位,依法自主办学的必要条件;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规范;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

    二、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学校章程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制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维护权威性。学校章程是本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校内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统一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校内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是保持稳定性。写入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学校创新发展的方向。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一般不写入章程。一些需要细化的条款可以另外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呈现。章程语言应庄重、严谨、准确、简练,避免歧义和模糊。

    四是具有特色性。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其中幼儿园还应包括保育方面的特色。

    五是把握时效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本校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或教育教学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必要时学校应按照程序适时对章程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三、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应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应由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组成。序言部分一般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发展定位和目标等。在正文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三)学校文化与标识。包括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

    (四)教职工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的权利、义务,教职工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的基本原则,教职工日常管理、奖励和处分的基本制度,教职工权益救济渠道及申诉的受理办理机构和程序等。

    (五)学生(幼儿)权利义务。包括学生(幼儿)的权利、义务,学生入学(幼儿入园)、学籍管理、评价、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基本制度或原则,学生(幼儿)权益救济渠道及申诉的受理办理机构和程序等。

    (六)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党组织、校(园)长、校(园)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共青团等组织的定位、宗旨、职责以及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等;还应包括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各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其中民办学校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七)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规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其中幼儿园还应包括保育工作。

    (八)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主要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民办学校还应载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九)学校和举办者的关系。包括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举办者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的方式和程序等。

    (十)学校和社会的关系。包括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可结合实际成立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并明确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义务教育学校还应载明家长学校的活动原则和家校联系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还应载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体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容。校友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应情况也应载明。

    (十一)需要在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等事项;民办学校还应在学校章程中载明学校终止的情形,终止时学生(幼儿)安置方式及财产处置规则。

    四、学校章程制定修订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章程制定、修订起草工作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可以吸纳学生代表参加。起草小组负责人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起草前的准备。梳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章程制定、修订起草的基本依据。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分析,对本校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汇集成册。认真借鉴其他学校的章程建设工作经验。

    (三)草案的起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负责章程制定、修订的起草工作,形成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对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在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幼儿)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有关的内容,学校应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法律边界不清、教育理念模糊的重大问题还需咨询法律、教育等专家,充分论证。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形成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

    (五)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应提请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进行讨论,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六)决策机构审定。起草小组应将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的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意见建议及其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等,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后,一并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公布。

    五、建立完善学校章程实施的执行机制

    一是落实学校章程地位。学校章程一经颁布实施,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章程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形成人人知晓章程、人人遵守章程,严格执行章程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落实章程在本校办学与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幼儿园保育、科研、学生(幼儿)、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要依法制定校内规范性文件,依法建立校内规章制度,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设定义务。学校要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定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要确定负责组织校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日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定期对现行的校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与本校章程相抵触的,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四是严肃学校章程的修订。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性,但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强化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完善学校章程制定、修订、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还要接受社会监督。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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