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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文件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吉教委干字〔1997〕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9-26 10:47:00               

    各市(州)、县(市、区)教委(教育局):

      现将《吉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表率和指导作用,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级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是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在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形成各自的教育教学风格,在教育界有威望的优秀中小学教师的表彰和奖励;是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光荣感、责任感的重要措施。

      特级教师必须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在精心育人,钻研业务,提高教育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上起示范和指导作用,成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的带头人,是本校、本地区乃至全省教育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的得力助手。

      二、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必须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思想、业务建设,出色的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理论,更新观念,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全面地履行教师职责,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和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及培养青年教师等任务;

      (四)不断地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提出解决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与本学科的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并积极协助当地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总结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进一步提高本地区的教育教学水平;

      (六)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

      三、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作用

      1、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部门可聘请特级教师担任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

      2、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应给他们以适当的时间,支持特级教师从事学科改革和教学研究,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水平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等业务部门要通过定期地、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题业务讲座、学术讨论、教材研究、备课听课等活动发挥特级教师的业务专长和骨干作用。

      3、凡有特级教师的学校,要选拔有事业心、肯钻研的青年教师作特级教师的助手,协助进行教改实验,帮助总结整理教育教学经验,让特级教师传帮带,逐步培养一批新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各级图书馆、资料室和教学研究部门要积极为特级教师服务。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尽量减少特级教师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各部门请他们兼职,必须征得所在学校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到县以外讲学、交流经验、作公开观摩教学等,必须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5、离退休的特级教师,如果健康情况允许,根据需要可参加一定的培养讲师、指导教改实验等工作,鼓励他们继续著书立说,或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为兼职督学及在有关学术团体安排名誉职务。

      6、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和健康。对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按有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四、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省教委宏观管理,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具体管理。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以及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考核结果要作为使用和奖励的依据。每位特级教师在每学年结束时都要填写《特级教师情况汇报表》(见附表)由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教委。

      2、各市(州)教委负责对特级教师进行评估检查,对照特级教师职责要求,每两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不能履行职责者,即为评估不合格,并予以警告,限期改进。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外出疗养或进行一些有益的活动。

      3、省教委负责加强全省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检查各地的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省教委建立全省特级教师数据库,全面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组织好特级教师协会活动,举办特级教师工作研讨班,不定期地开展省际研讨交流活动。

      (二)特级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和调动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1、应鼓励特级教师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原则上特级教师不得脱离教学岗位担任学校或其他部门领导职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提拔特级教师担任领导职务时,应充分考虑能够发挥他们的专长,尽可能的确保他们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教育教学上。

      2、特级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或生活困难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并继续从事普教工作的,在县、市区域内的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州教委和省教委备案;在省内地区之间调动的须经市、州教委同意,报省教委备案;调往省外的,必须经省教委审批。

      3、特级教师调入评选范围内各类学校,按上述审批程序,根据正常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可继续保留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4、特级教师因特殊原因要求调离评选范围外各类学校,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特级教师证书,并报市(州)和省教委审批,取消其特级教师称号,与称号有关的津贴待遇即行中止。

      5、特级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调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继续保留特级教师称号,但不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发给津贴)。

      6、特级教师退休后到省外应聘或办学,原单位可停止其享受特级教师待遇。

      五、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教委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二)违法乱纪已不堪为人师表,丧失特级教师资格的;

      (三)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估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已不能再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

      (四)不安心教育工作,未经组织批准,离开学校外出应聘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这,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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