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全省中小学校切实有效地做好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工作,提高学校和教师的课程研究、开发和管理能力,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就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校本课程的认识
校本课程是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为发展学生个性和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在对本校学生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木地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自主规划设计、实施和评价的课程。
校本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开发和实施是落实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有利于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有利于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学校形成办学特色;有利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目标
在充分体现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育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各校要根据本校的教育哲学和课程资源优势,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多样化课程。
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发展学生素质,弥补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之不足。
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强化学校和教师的课程意识,明确学校和教师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提高教师驾驭课程的能力,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要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丰富课程资源,使学校课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
校本课程的开发必须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各地中小学校要优先考虑学生发展的需要、兴趣与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本校、社区及其他课程资源,研究和开发校本课程。课程的开发要考虑课时量规定,防止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校本课程的开发要坚持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协调一致的原则,要在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进行,要与国家、省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和目标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三级课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校本课程在发展学生素质方面的独特价值。不能简单地把校本课程变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延伸和扩充。
四、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和模式
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可以是学校的校本课程开发机构、教师群体、教师和学生联合体、学校与其他课程研发者联合体等。
为使校本课程开发工作自身的教育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鼓励以合作理念为基础的群体开发。
在条件有限的农村中小学,可以由几所学校联合开发和共享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开发可以采用选用、改编、新编等不同模式。课程选用是指开发主体从现有课程中发现、选择并充实能体现地方和学校特色、适应本学校及学生不同发展需要的课程;课程改编是指开发主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现实条件,对现有课程进行的内容改编或结构调整;课程新编是指开发主体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创造性的课程设计而开发或编制新型课程。
各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课程开发模式,编制多样化的校本课程。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以新编形式开发校本课程。
五、校本课程开发程序
校本课程开发的程序,总体上要遵循5个阶段。
第一阶段:情境分析。规划和设计校本课程之前要进行情境分析。学校可采取调查问卷、访谈、文本分析等多种形式,研究学校的教育哲学或办学理念,分析学生、学校及社区发展的需要,把握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状况,了解和掌握学校与社区的课程资源等。根据分析结果,在通盘考虑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结构的基础上,明确学校需要开发的独特学习领域或各种学习活动,满足学校与学生发展的需要。在情境分析中,一定要坚持“学生发展本位”原则,防止“资源本位”。
第二阶段:确定目标。学校要根据情境分析的结果,结合本地、本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能够体现学校独特性的校本课程总体目标,并接受学校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在确定目标过程中,要防止课程目标不明、教育价值不高的课程进入课程开发阶段。
第三阶段:立项开发。首先,学校要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和课程结构,编制《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引导课程开发者自主申报课程开发立项。其次,课程开发者提出所申报校本课程的具体课程目标,撰写《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包括情境分析、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实施建议、评价建议以及保障措施等)。再次,学校的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要根据校本课程总体目标与课程开发者提供的开发方案,对申报立项开发的课程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可立项编制。
第四阶段:课程审定。课程审定在课程编制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是对所开发的《课程纲要》或《课程方案》进行系统性评价。本阶段要对课程设计的理念、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课程评价设计、课程资源利用效率、课程对学生和教师的适应性等进行全面的审定。审定结果应向立项开发者公布。通过审定的课程要编人《学校校本课程目录和课程介绍》,供学生选择。
第五阶段:上报备案。学校要将审定通过的各《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和相应的《校本课程纲要》或《校本课程方案》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没有经过备案的校本课程不得在学校中实施。
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不提倡编写正式出版的、发售给学生的校本课程教材,禁止以“校本教材”概念代替“校本课程”。提倡校本课程以讲义、活页、指导手册等形式开展教学。
六、校本课程的实施和评价
各学校要充分重视校本课程的实施,把校本课程课时纳入课程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明确规定,一至九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的校本课程。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定课时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课程,防止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为提高课程资源利用率,学校可自主规定每门校本课程的开课人数标准,达到最低标准后准许实施。
由几所学校联合开发的校本课程可在开发主体间共享,但严禁在县(市、区)内强行要求各学校设置统一的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的评价要侧重形成性评价,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考试成绩来评价课程的做法。评价中要侧重考察课程对学生发展需求满足程度、校本课程的文化特色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情况等。评价时要注意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全面性、评价方法与手段的多样化。
要在课程评价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完善课程,提高校本课程质量。
七、校本课程的管理
学校要成立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社区(或家长)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教研员和课程专家参加。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定校本课程开发项目,形成《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审定《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和《校本课程纲要》,参与检查、指导课程实施情况等。
各市(州)教育学院(教师研修院)、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成立本地校本课程开发指导小组,加强对区域内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指导。同时,各级教研机构要设置校本课程教研员,具体负责校本课程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为确保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质量,学校应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课程审议制度、课程评价制度、校本课程教师培训制度、校本课程管理制度等。
八、其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中小学校本科城开发好意见(试行)》(吉教基字〔2003〕38号)作废。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