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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文件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吉教职成字〔2012〕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试行)》的通知
    2022-09-26 13:45:0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日

     

    附件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设置专业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我省各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划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发挥优势,办出特色。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统筹、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备案汇总,向教育部备案。每年公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定期发布专业规划指导意见等。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不低于2500元。

      (三)专业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须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任教师;专业负责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胜任该专业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新设专业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须达到本科以上;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突出学校分类属性,注重结合自身优势设置相关专业,办出特色、打造品牌。杜绝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学校基础力量薄弱,广泛设置各类专业等现象。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学校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包括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专业设置申请;

      (四)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要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应产业结构,认真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设《目录》内专业,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审核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

      (五)对专业设置重复、盲目,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明显不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明显不相符的专业,不予审批。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供: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和仪器设备等配备情况;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专业设置申请。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情况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提高专业建设的针对性。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需按程序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时间:

      (一)每年12月底之前,中等职业学校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提出专业设置申请。需经省教育厅备案并批准的,每年1月底之前,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每年2月底之前,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将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要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

      第四章 管理、指导与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具体规划和管理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一)大力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相关的专业;重点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积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兴专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专业,调整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匹配度,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辖区内已有3所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相同专业;连续两年招生困难的专业,取消招生资格,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相同专业。

      (三)强化示范专业建设。示范专业是指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能够体现中等职业学校特色,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确认的中职学校专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要按照“做特、做精、做强”的原则,逐步培育、形成与区域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度高、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

      (四)建立由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对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建设水平等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程序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健全、办学条件不达标以及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审核不严格、与当地产业结构匹配度低、盲目开设和重复开设专业等等,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相关专业招生资格。停办后需重新开设的,按照新设置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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