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28 日
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全面提升建设质量,示范带动全省学科专业发展及整体水平提升,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政府备案公布实施立项建设的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包括“一流学科 A 类和 B 类”(含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 A 类和 B类”、“新兴交叉学科”及“特色高水平专业 A 类和 B 类”。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根植吉林大地,服务振兴发展,突出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建设,突出以产教融合为重点的制度创新,突出以特色发展为支撑的体系建设,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追求卓越、形成品牌、争创一流。
(一)一流学科 A 类。建设目标是学科评估结果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 10%左右,其中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科整体实力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二)一流学科 B 类。建设目标是学科评估结果进入全国同类学科 11%-20%,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
(三)优势特色学科 A 类。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或接近国内一流,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 40%。
(四)优势特色学科 B 类。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 50%。
(五)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目标是面向重大需求和学术发展前沿,在协同创新方面形成鲜明特色,在服务振兴发展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六)特色高水平专业 A 类。建设目标是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率先建成全国“一流专业”。
(七)特色高水平专业 B 类。建设目标是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通过相关专业认证或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实行省、校和学科专业点三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遴选、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高校是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强化保障,按建设目标推进项目建设;立项建设学科专业点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凝练学科方向,落实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加快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带动相关学科及学校整体发展。
第五条 强化党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经费支持等重大事项,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学校校长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类别建设项目负直接管理责任。
学校应按项目实施类别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动 “归口管理、过程监督、统筹协调”等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方案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指导、沟通协调、督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六条 高校应强化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建设目标,完善相关制度,制定考评细则,推进各项改革和建设任务。
第七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实行首席负责人制度。首席负责人由高校遴选和聘任,全面负责建设周期内的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负责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接受省、校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组织完成建设周期内的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
第八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一般设 4-6 个学科方向,每个方向设学科方向带头人 1 人,由首席负责人提名,经学校审核后由学科聘任。学科方向带头人由能够把握本方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高级职称(含副高级)人员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在学科首席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方向的建设与发展。
特色高水平学科依据建设目标任务,在每个学科方向组建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团队成员围绕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合作取得研究成果。
特色高水平学科可根据建设需要,从国内外选聘首席负责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外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产出重要研究成果的良好基础,能够带动学科实现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在建设周期内,特色高水平学科的学科方向和学术队伍应相对稳定。除交叉学科外,其他学科间学术队伍一律不得重叠交叉。
第十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可依据建设需要,聘请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成立学科专业战略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委员会,负责学科方向、建设目标等重要学术事项的论证咨询,对学科专业建设年度总结、中期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进行审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实行“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推进模式,并作为年度考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建立“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信息填报系统,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经费保障等。
立项建设学科专业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预填报下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首席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建设任务书,学校组织学科专业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按时填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和引导项目建设资金向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倾斜,支持学科专业自主设置人才岗位,自我完善人才体系,建立有利于人才引育和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
第五章 支持机制
第十四条 在招生计划安排、高端人才引进、学科专业设置、科研立项、基建项目审批、因公出国审批等方面给予项目建设高校政策支持,在编制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科研成果处置、经费使用、设备采购等方面支持项目建设高校先行先试。
第十五条 完善财政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每年财政高等教育增量资金重点支持立项建设的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省级财政部门对现有支持高校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学科、实验室建设等专项资金结构进行调整优化,着力向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倾斜。
项目建设高校要聚焦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聚焦教学科研主业,聚焦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统筹校内各类资金,调整使用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重点向立项建设的学科专业倾斜。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执行事中监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完善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建立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捐赠、设立基金等形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产学研合作、学科专业共建、联合培养人才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高校加大自筹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完善人才引育机制,做好人才服务保障,落实引才聚才优惠政策,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激励,保障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不断增强人才发展竞争力。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高校要深化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突出优势的学科专业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与推动创新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每 5年一个周期,以年度考核、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方式,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年度建设情况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清单”进行逐一考核,并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年度考评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进行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的中期检查(立项建设的第三年),检查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期满,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组,依据第三方评价(评审)结果、高校建设规划及自评报告,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验收,确定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验收工作,采取“第三方评价”与“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评价”特指教育部学位中心每 4 年一轮的学科评估。“专家组验收”指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按照立项学科拟定的建设目标任务开展的审核性验收。新兴交叉学科采取专家组验收的方式进行。
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工作,采取“第三方项目认定”与“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项目认定”主要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项目、“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项目等国家级专业类建设项目。“专家组验收”指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以及省教育厅专家组按照立项专业拟定的建设目标任务开展的审核性验收。
第二十四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1.特色高水平学科验收结论确定。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新一轮学科评估中,评估结果提升一档及以上或排名位次百分位进入前 40%的学科,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优秀”档次;评估结果保持原有档次且排名位次百分位不低于前 70%的学科,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合格”档次;评估结果档次降低(学科排名位次百分位进入前 40%的学科除外)或排名位次百分位低于前 70%的学科,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档次。新兴交叉学科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按规定程序,在听取汇报和现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
2.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结论确定。经遴选进入教育部一流专业“双万计划”、“六卓越一拔尖计划”及“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进入 A 档的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优秀”档次;其他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按规定程序,在听取汇报和现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档次的学科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并给予重点支持;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学科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给予适当支持;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学科专业取消建设资格。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组织新一周期学科专业申报增补工作,择优遴选确定新周期的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
第七章 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组建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分类组建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首席负责人联席会议,打造学科专业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研讨交流平台,总结建设经验、研讨建设路径,加快培育我省学科专业的竞争优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学科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十七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由项目建设高校学科专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第一召集人 1 名,第二召集人 1 名,联络员 2 名。
第二十八条 分类组建“一流学科建设首席负责人联席会议”“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首席负责人联席会议”“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首席负责人联席会议”“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分别由相关立项建设学科专业首席负责人组成。一般设第一召集人 1 名,第二召集人 2 名,联络员 2 名。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接受省教育厅工作指导,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