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教育局、财政局,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教育扶贫和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2019年10月10日
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还款救助”是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承办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机构”是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中心”)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省、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被救助人”是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吉林省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各级资助中心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第九条 市、县中心负责本辖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负责配合省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吉林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高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中心设立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专账,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提取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用于救助,首次提取时,提取奖励款总金额的30%,存入省学生资助中心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专用账户。以后年度向基层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前,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金,存入还款救助备用金专用账户。预先提取的比例原则上为30%,可根据往年还款救助备用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述提取比例在0%-30%之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由救助资金管理部门从还款救助资金账户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原则
第十六条 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在吉林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十七条 对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毕业借款学生,原则上给予优先救助,且只能申请救助当年应还本息;对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只能申请救助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学生资助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五章 救助需要提供的要件
第十八条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借款学生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借款学生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且未就业或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然特别低的,申请人需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有效的证明(扶贫手册、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六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向基层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市、县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按助学贷款合同的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市、县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按申请条件类型审查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或扫描后退还原件。指导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I》(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基层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应主动联系并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其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基层机构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初审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吉林省XX市、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连同申请人填写的《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编制《吉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或《吉林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7),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第七章 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编制《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或《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反馈给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八条 省学生资助中心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账户转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八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视情况为获得救助的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其中,对于第五类救助,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三十一条 除《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5由基层机构负责存档,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归档范围详见《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10)。
第三十二条 基层机构、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附件:
1.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
2.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I
3.吉林省XX市、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XX高校校园地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5.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6.吉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7.吉林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8.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9.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10.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