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印章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厅(委)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启用与作废
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应由厅办公室统一刻制,在公安部门备案,厅办公室发文公告和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遇有机构撤销、合并、名称变更、相关业务取消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印章持有单位必须将旧印章缴回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吉林省教育厅"印章的使用
1.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6.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7.其他需盖"吉林省教育厅"印章的用印。
(二)"中国共产党吉林省教育厅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印章的用印。
(三)"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省高校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省高校工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省高校工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省高校工委"印章的用印。
(四)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对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2.高校党内统计。
3.吉林省教育厅支票专用章(限于厅长个人印章)。
4.其他需要盖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领导印鉴。
5.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
三、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1.省教育厅印章、省教育厅党组印章、省高校工委印章、印模、钢印、厅领导个人印章由厅办公室文书保管,印章不得外借,确属工作需要,须印章管理人到场监印。印章、钢印必须在办公室存柜加锁保管。
2.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须将印章事先移交给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同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3.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厅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二)印章的日常使用程序
1.使用厅(委)公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处室分管厅领导批准。向上行文、签订合同、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用印,需经厅(委)主要领导批准。
使用厅党组公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党组书记批准。
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厅领导本人同意或授权。
2.使用各处室公章和业务审批用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各处室印章只限在本业务领域范围内使用,不准对外使用。
3.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和监印制度。监印人员(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审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全程监印,对手续不完备的,要拒绝用印。
4.发文用印,使用发文审批单按发文程序审批。其他情况用印,一律填写《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由监印人员(印章管理人员)存档备查。用印人员做好用印登记。
5.使用印模套印印章时,按规定程序审批、登记,用后及时收回。
6.厅领导外出但又急需用印时,由用印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请示厅领导同意后用印,待厅领导返回后,由用印处室补办用印签批手续。
7.严禁在超出用印范围的文件或空白表格、空白便条、空白纸张上使用印章。工作人员出差或办事一律不准带空白介绍信,严禁将盖有印章的介绍信转借他人。
四、相关要求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分管厅领导责令其及时纠正,并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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