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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2019-11-07 17:01:00        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        

    文件链接:吉教联【2019】4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经费来源

      提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一定比例,作为吉林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三、救助对象

      包括下列在吉林省申请获得国家开发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救助原则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五、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六、申请救助需要提交的要件

      需提供申请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下列要件,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一)死亡、失踪类

      1.借款学生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借款学生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且未就业或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然特别低的,申请人需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有效的证明(扶贫手册、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七、申请和受理流程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还款救助申请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

      (三)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核,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经公示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中心归集全省初审材料并进行复审,经办银行核定救助金额后,省学生资助中心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账户转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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