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吉教联〔2020〕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目的和依据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工作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是取消证明材料盖章。《实施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等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承诺。
三是强化特殊群体因素。《实施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作为特殊群体因素。
四是更注重学生隐私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规定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三、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四、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五、认定依据
认定依据主要是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六、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