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吉教规〔2024〕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现就《吉林省教育系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首次违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予处罚。《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法〔202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首违不罚”的规定,规范建立“首违不罚”清单。省教育厅结合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家长、教师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首违不罚”清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清单》主要内容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明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是对学校(含幼儿园)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