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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文件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吉教联字〔2016〕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9-27 09:20:0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我省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资质合格。幼儿园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设置规范。幼儿园设置需符合《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

      第六条 财务公开。设立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等,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教育、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学保教。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 确保安全。需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办园史,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规模达标。保教学制需完整,不少于三个班,班额符合《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特殊情况需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制度完备。应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依法管理。应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两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书面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认定及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机构,在申报之日起45天内完成对申报幼儿园的认定。认定合格名单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四条 公告及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将认定名单分别报所属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各市(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统一汇总所辖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四、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退出及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出后,幼儿园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优惠和奖补政策,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公式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抽检。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备案抽检制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县(市、区)报备总数的10%;省教育厅对各市(州)报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各市(州)报备总数的10%。抽检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监管与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

      对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过程发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

      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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