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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教民办〔2022〕1号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1-29 15:15:00               

    政策解读:《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各民办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日

     

    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民办高等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是规范办学行为、预防办学风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二章 年度检查内容

     

      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接受年度检查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要求报送自查报告、自评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一年度检查存在问题的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清单。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负责制定《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作为支撑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年度管理情况,对指标体系内容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章 年度检查程序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分为学校自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两个环节。

      (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前,学校自查。学校根据《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对办学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填报自评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访谈座谈、现场检查、委托审计等形式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民办高等学校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结果确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确定年度检查结果。

     

    第四章 年度检查结论及应用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结论应通报学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盖戳记。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检查结论与专项资金安排、招生计划下达等挂钩。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应及时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停拨专项资金。

      民办高等学校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章 年度检查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对年度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度检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发现在年度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费用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费中列支,不向学校另行收取。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遴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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